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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國稅函[2013]577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惠州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稅務認定為集團公司的批復 |
| 發(fā)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shù):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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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惠州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稅務認定為集團公司的批復
粵國稅函[2013]577號 2013-8-19
惠州市國家稅務局: 《惠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惠州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稅務上認定為集團公司的請示》(惠國稅發(fā)〔2013〕62號)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我局同意認定惠州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為集團公司,其控股子公司武漢TCL家電有限公司、TCL空調器(中山)有限公司、TCL空調器(武漢)有限公司之間收購的自產(chǎn)貨物,如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一款以及附件4《視同自產(chǎn)貨物的具體范圍》視同自產(chǎn)貨物條件的,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辦理免抵退稅。
請你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惠州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相關控股子公司外購出口貨物的管理,做好與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國稅機關的銜接,認真核實收購業(yè)務和出口業(yè)務的真實性,按政策規(guī)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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