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5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哈爾濱、武漢、西安、沈陽、廣州、成都國家稅務局: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6月27日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
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下發(fā)<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匯傳[1995]13號)及其附件廢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