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頒布《關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通知》(財稅[2012]22號)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學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中,免稅的學校范圍,包括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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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1號)第八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醫(yī)院占用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49號)第九條規(guī)定,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yè)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nèi)經(jīng)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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