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產單位代扣代繳砂石資源稅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 2012.6.18
為了加強砂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代扣代繳辦法》)規(guī)定,現(xiàn)對加強我省砂石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省砂石資源稅實行“源頭控管與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收管理辦法。
二、凡在我省范圍內開采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是砂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收購未稅砂石的單位是砂石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凡生產混凝土、水泥制品的單位在收購未稅砂石時,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三、本公告第二條所稱“未稅砂石”是指未繳納資源稅的河砂、片石、碎石、卵石及其他石類,即納稅人在銷售砂石時未向收購砂石的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砂石。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指《代扣代繳辦法》第六條所指的《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四、納稅人在銷售砂石時,應當向當?shù)刂鞴艿胤蕉悇諜C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作為銷售砂石申報納稅免予代扣代繳稅款的依據。納稅人申請開具的《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補。
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砂石時,應當主動向銷售單位或個人收取《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代繳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數(shù)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砂石,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憑證。
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妥善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原件),并于每月15日前提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驗后,應在《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原件)上注明核驗日期并加蓋核驗專用章。
五、收購砂石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中間商)銷售砂石時,應將收購砂石時向銷售方收取的《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原件)交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銷,并按銷售數(shù)量申請換開《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給購買方。若銷售數(shù)量在《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中注明的數(shù)量之內的,換開時不再征收砂石資源稅;若銷售數(shù)量超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中注明的數(shù)量,或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補征其差額部分砂石資源稅;若銷售數(shù)量小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中注明的數(shù)量部分的,所剩余未售部分可按同等數(shù)量換開一份《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留作日后銷售時換開《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中間商根據銷售情況可申請換開多份《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凡中間商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數(shù)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砂石,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并開具代扣代繳憑證。
六、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計算公式:
代扣代繳資源稅稅額 =收購未稅砂石數(shù)量×單位稅額。
七、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八、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砂石收購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九、扣繳義務人解繳代扣資源稅的期限為代扣資源稅的次月15日前。扣繳義務人在解繳稅款時,應同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扣繳資源稅報告表。
十、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時,應建立代扣代繳賬簿,如實登記資源稅代扣代繳情況。
十一、扣繳義務人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者,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應扣未扣稅款的;
(二)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解繳稅款的;
(三)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稅款計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五)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扣繳資源稅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六)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七)轉借、涂改、損毀、造假、不按規(guī)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
(八)其他違反稅收規(guī)定的行為。
十二、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代扣稅款時,納稅人不得拒絕。若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處理。
扣繳義務人在履行其法定義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協(xié)助。
十三、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十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提取并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xù)費。
十五、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資源稅報告表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繳納資源稅的憑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票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其登記、領用及審批制度。
十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情況的管理和檢查。
十七、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使用及代扣代繳砂石資源稅業(yè)務流程圖
2.《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式樣
3.《扣繳資源稅報告表(主表)》式樣
4.《扣繳資源稅報告表(附表)》式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