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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簽定購銷合同也須繳納印花稅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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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的稅收檢查中發(fā)現,被檢查的企業(yè)往往存在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漏繳或貼花率低的現象。由于購銷雙方長期合作而形成的良好信譽關系,不少納稅人和業(yè)務單位購銷往來,不簽購銷合同,而以日常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來確認成本,計量收入。納稅人認為,不簽購銷合同就不用貼花。繳納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時,只是按照實際簽訂了購銷合同的部分所記載的購銷金額貼花,對未簽訂購銷合同的部分,則不予貼花。 那么,對不簽購銷合同的納稅人,日常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能不能作為據以繳納印花稅的憑據呢?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財政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xié)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994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商業(yè)企業(yè)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yè)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yè)、商業(yè)、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貼花??梢?,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guī)定貼花。 比如,A公司是某空調品牌經銷商,它壟斷該品牌空調系列產品在某省的銷售權?,F假設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將其納入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范圍。2009年度該納稅人共繳納各種稅目的印花稅2050元,其中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1000元。據了解,A公司的銷售成本由向該品牌空調總部的采購成本構成,A公司的銷售收入為向該省各地區(qū)的該品牌空調經銷商批發(fā)該品牌空調系列產品的收入。該品牌空調總部、A公司及該省各地區(qū)經銷商均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納稅人,各方之間的購銷往來一般不簽購銷合同,以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作為結算成本、計量收入的憑據。各方約定成俗,空調一經發(fā)貨,無論存在質量問題與否,均不能退換貨。 經認定,A公司與該品牌空調總部及該省各地區(qū)該品牌空調經銷商之間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繳納購銷合同稅目的印花稅。A公司2009年度的利潤表顯示,其2009年度的銷售收入為1.2億元,銷售成本為1億元,則A公司2009年度進銷額合計為2.2億元,按規(guī)定應繳納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6.6萬元(220000000×0.3%.=66000元),而A公司實際僅繳納購銷合同稅目的印花稅1000元,應繳和實繳之間相差6.5萬元。A公司可能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隱匿或客觀上的疏忽遺漏致使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漏繳嚴重。此問題如被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則必然要被追繳印花稅稅款,并面臨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問題。 1.印花稅政策小結 2.印花稅納稅常見問題 3.印花稅的減免稅優(yōu)惠政策 4.外貿企業(yè)印花稅涉稅規(guī)定 5.各種合同印花稅的對照 6.集團公司內部憑證需交印花稅 7.常見的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總結 8.納稅人不能完整提供應稅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稅 9.訂貨會所簽訂合同在哪里繳納印花稅 10.沒有合同要不要繳印花稅 11.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需繳印花稅 12.非紙質訂單也要繳納印花稅 1.國稅地字[1988]2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 國稅地字[1988]37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滬稅地[1989]66號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 3.國稅地[1989]142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 4.國稅發(fā)[1990]173號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5.國稅發(fā)[1991]155號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 6.財稅字[1994]65號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 7.魯地稅征字[1996]5號印花稅納稅申報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8.地稅二[1996]17號《內部劃轉貸款關系,轉移借款合同及借據,請不按新簽 9.財稅字[1997]131號集體企業(yè)清產核資中有關房產稅印花稅問題 10.川地稅函發(fā)[1998]107號清產核資企業(yè)應按重估值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 11.財稅字[2000]8號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12.財稅[2003]183號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13.財稅[2003]214號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和印花稅政策 14.國稅函[2004]150號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5.國稅發(fā)[2006]101號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 16.藏國稅發(fā)[2007]100號借款合同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17.穗地稅函[2009]374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18國稅函[2009]9號關于企業(yè)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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