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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本溢價轉增個人股本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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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shù)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A股份有限公司由兩名個人股東投資設立,甲股東投資2000萬,乙股東投資1000萬,因公司經營效益較好,2009年1月乙股東決定增加投資2500萬,其中1000萬作為實收資本,另1500萬作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2010年1月A公司股東會決議將1500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占股比例2:1轉增后甲實收資本2000+1000=3000萬,乙實收資本2000+500=2500萬。那么這個階段是否對甲、乙股東轉增實收資本部分的股本溢價是否扣繳個稅?我不同意扣繳個稅的理由如下:國稅發(fā)[1997]198號字面理解即為不征,按我國成文法立法原則,不應擴大解釋。假設不予征稅,則甲股東股權計稅基礎仍為2000萬,乙股東計稅基礎仍為1000+2500萬=3500萬,將來甲、乙股東分別按實收資本3000萬、2500萬的兩倍價格出售股權,即按6000萬、5000萬出售,則甲股東股權轉讓所得6000-2000=4000萬,乙股東股權轉讓所得5000-3500=1500萬,合計應扣繳個人所得稅5500*20%=1100萬。如果在轉增資本時將乙股東增資形成的資本公積中轉增甲股東的1000萬元部分視為甲股東的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200萬的話,則甲股東投資計稅基礎就變?yōu)?000萬+1000萬=3000萬,乙股東投資計稅基礎仍為3500萬,轉讓股權時甲轉讓所得6000-3000=3000萬,乙轉讓所得5000-3500=1500萬,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為900萬,連同前期甲股東應納個稅200萬,仍為1100萬。也就是說對乙股東增資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甲股東股本環(huán)節(jié)的所得并沒有得以規(guī)避。3、之所以有資本溢價,主要原因是企業(yè)創(chuàng)立時期的投資資本與后期增資的投資資本風險價值及時間價值不同,后來者必須讓渡一部分利益給前期投資者,實質上甲股東獲得的乙股東資本溢價轉增部分并不是甲股東實實在在的所得,乙要想取得股權就必須給甲以補償,所以將甲股東獲得的資本溢價轉增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是違反公司法立法原則的。4、資本溢價轉增股本并沒有形成現(xiàn)金流,如果此時交稅也是對企業(yè)的不負責任,反正跑得了初五跑不了十五,何必非要在轉增環(huán)節(jié)扣稅呢,是不是?人心都是肉長的,換位思考一下,有必要征嗎但是話說回來,如果利用得當,用資本公積溢價轉增股本還是有避稅利益可尋的,比如甲股東先以低價將股權轉讓給關聯(lián)的機構投資者,爾后乙股東增資后并沒有改變2:1的股本結構,這樣機構投資者獲得的股息紅利就可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或者甲股東搖身一變將老婆變成了美藉華人,將股權以平價轉讓給老婆,以后老婆獲得的股息就可以免稅。又或者甲將股權轉讓給新加坡藉的兒子和女兒等一大幫七八個人,這樣由于每個子女持股比例達不到25%,將來即使子女們轉讓股權有所得也不必在中國交個稅。另外現(xiàn)在公司法規(guī)定分配股利并不是同股同利,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利潤分配方法,給甲機構投資者多分配點,給乙個人投資者少分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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