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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價函[2009]849號 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問題的復函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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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9]849號 湛江、中山市物價局: 《關于城鎮(zhèn)自建自住房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問題的請示》(湛價[2009]152號)、《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有關問題的請示》(中價[2009]104號)均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復如下: 一、根據(jù)省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建設工作指示的通知》(粵府[1987]68號)、《關于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批復》(粵府函[1991]114號)以及我局《關于市政建設配套費征收范圍的復函》(粵價函[1996]303號)等規(guī)定精神,我省各地對城市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你們來文中提到房地產(chǎn)公司把開發(fā)的土地轉(zhuǎn)讓給私人建房、政府征地回劃的留用地給村民建房以及城中村村民在宅基地、世居地的建房等私人建房行為,無論哪一種,只要以私人自建自住報建的住宅就不得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私人自建自住又有從事商業(yè)性質(zhì)的房屋,如以商業(yè)性質(zhì)報建的,可按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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