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消費稅退稅是否同時退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5 |
| |
| 問:進口石腦油退還消費稅是否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1994年稅制改革后消費稅是不是沿用了產品稅的相關規(guī)定? 答:1、《財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財稅字[1985]69號)第三條規(guī)定,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敦斦筷P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120號)第二條規(guī)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規(guī)定征收教育費附加。但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根據上述規(guī)定,進口石腦油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及教育費附加。因此,不存在退還城市維護建設、教育費附加事項?! 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第二條規(guī)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yè)直接對外銷售的不作為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敦斦?、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第一條規(guī)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國境內委托進口石腦油的生產企業(yè),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后,可申請返還已經繳納的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 2、產品稅與消費稅不同。 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內容之一為,推行以增值稅為核心,相應設置消費稅、營業(yè)稅,建立起新的三稅并列的流轉稅制格局,統(tǒng)一適用于內外資企業(yè),取消原來設置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特別消費稅、工商統(tǒng)一稅?! 秶叶悇湛偩株P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51號)規(guī)定,關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問題,財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以財法字42號發(fā)了內部傳真電報,為便于執(zhí)行,現將電報內容正式通知如下: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鑒于新條例一時尚不能出臺,從1994年1月1日起,可暫按原稅率和新頒布實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三稅為依據,計算征收,待新條例頒布實施后,再予調整?! ∫虼耍愔聘母锖?,海關代征的消費稅也不代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