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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地稅規(guī)[2011]5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 |
| 發(fā)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shù):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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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 蘇地稅規(guī)[2011]5號 2011.8.31 根據(jù)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現(xiàn)對我省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比例問題公告如下: 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8‰?!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fā)[2007]71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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