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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委會[2006]15號 關于給予塞內加爾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關稅待遇的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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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給予塞內加爾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關稅待遇的通知稅委會[2006]15號 2006.6.16海關總署: 近日,我國政府分別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正式簽署了關于我給予其部分對華出口商品零關稅待遇的換文協(xié)議。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對以下最不發(fā)達國家實施稅率為零的特惠稅率: 一、對原產于塞內加爾共和國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具體商品與我國已給予貝寧共和國等非洲27個國家零關稅待遇的商品范圍相同,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6年)》附表《進口關稅特惠稅率表》; 二、對原產于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具體商品與我國給予也門等亞太4個國家零關稅待遇的商品范圍相同,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汽車等商品關稅稅率及實施有關協(xié)定稅率 特惠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06]13號)附件5《進口特惠(也門等4國)稅目稅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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