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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便函[2009]19號 關于2009年第1次車購稅車價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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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2009年第1次車購稅車價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知2009-02-11 貨便函[2009]1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 為了做好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及匯總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報工作 ?。ㄒ唬┎杉秶? 1、國產車輛:本轄區(qū)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生產的全部應稅車輛。 2、進口車輛:進口的全部應稅車輛。 ?。ǘ┎杉瘑挝?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由生產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采集。 2、進口車輛價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連、上海、廣東、深圳六?。ㄊ校┲鞴芏悇諜C關負責采集。 ?。ㄈ┎杉瘍热? 1、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2號)的規(guī)定確定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 2、所有乘用車都必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中所表明的數(shù)據(jù)采集排氣量(ml)、額定載客(人)、額定載質量(kg)等信息,所有采集數(shù)據(jù)均保留整數(shù)。 3、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9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采集車價信息,編制《車輛購置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和《車輛購置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報表編制要求如下: ?。?)表中“序列號”欄,應嚴格按照《通知》中附件3的“序列號”編碼規(guī)則編制并填寫。 ?。?)表中“生產企業(yè)名稱”欄,應填寫機動車生產企業(yè)辦理納稅登記的“納稅人名稱”。 (3)表中“備注”欄,應填寫《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中的車輛制造企業(yè)名稱,此次報表中該欄為必填項,不得為空。 (4)表中“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欄,應填寫“金稅三期”規(guī)定的9位機關代碼。 字段類型中的C代表字符型、N代表數(shù)字型、D代表日期型。 字符長度表示漢字或數(shù)字個數(shù)。數(shù)字個數(shù)(除座位、噸位、排氣量外)均含小數(shù)點,保留2位小數(shù)。 4、所有車輛的配置均必須采集,車輛配置欄填寫順序必須按照本通知附表中《采集車輛"主要配置"內容》的順序填寫,禁止顛倒順序。 ?。ㄋ模┥蠄笠? 1、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區(qū)、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應認真做好本地區(qū)車價信息采集的組織工作,對本地區(qū)采集上報的車價信息各項內容應進行嚴格審核,避免漏報、錯報情況的發(fā)生。 2、各省(區(qū)、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將采集、審核、匯總的車價信息數(shù)據(jù)庫電子文件,通過MQ及FTP于3月6日前上傳至稅務總局,總局FTP服務器為://CENTRE/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購稅處/車購稅車價信息備案/2009年第1次車價信息。 二、匯總工作 ?。ㄒ唬r間及地點 我司定于2009年3月上旬組織集中匯審,具體匯審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ǘ┚唧w要求 1、各地要嚴格《通知》的規(guī)定采集車輛價格信息。 2、要嚴格審核《車輛購置稅車輛價格信息采集表》中各欄次的內容,尤其要重點審核“序列號”、“基本配置”欄的內容,不允許出現(xiàn)錯誤。 3、對于型號相同而配置不同的車輛,要嚴格按照《通知》第七、第八條的規(guī)定采集。配置名稱要按照附件中的規(guī)范名稱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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