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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地稅發(fā)[2009]204號 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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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 渝地稅發(fā)[2009]204號 2009.11.13各區(qū)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一、主城區(qū)土地收回文件是指市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遠郊區(qū)縣土地收回文件是指各相關區(qū)縣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二、納稅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勞務,其計稅營業(yè)額為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納稅人處置拆除物品的變現、折現收入。三、納稅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勞務,應就其不同應稅行為分別核算計稅營業(yè)額,不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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