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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是否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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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請問是否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的規(guī)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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