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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若干執(zhí)行問題進一步明確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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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各地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以下簡稱“財稅[2008]157號”)的有關政策問題的反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9號)(以下簡稱“通知”)就相關政策的執(zhí)行問題進一步給予明確,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凑胀ㄖ囊?guī)定,財稅[2008]157號文件所稱再生資源的具體范圍,操作時按照2008年底以前稅務機關批準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再生資源的具體范圍執(zhí)行,但必須符合財稅[2008]157號文件第六條的規(guī)定,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ㄖ鞔_,財稅[2008]157號第四條第(一)款“通過金融機構結算”,是指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支付結算辦法〉的通知》(銀發(fā)[1997]393號)規(guī)定的票據(jù)、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 〖{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發(fā)生的應收賬款,應在納稅人按照銀發(fā)[1997]393號文件規(guī)定進行資金清算后方可計入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按照銀發(fā)[1997]393號文件規(guī)定取得的預收貨款,應在銷售實現(xiàn)后方可計入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納稅人之間發(fā)生的互抵貨款,不應計入通過金融機構計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納稅人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應按納稅人退稅申請辦理時限(按月、按季等)進行核定?! £P于政策執(zhí)行中的時限問題,通知明確,財稅[2008]157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應當自備案當月1日起享受退稅政策。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開具的再生資源收購憑證、扣稅憑證或銷售發(fā)票,除符合現(xiàn)行發(fā)票管理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注明購進或銷售的再生資源的具體種類(從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chǎn)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塑料、廢玻璃和其他再生資源等8類之中選擇填寫),否則不得享受退稅。 解讀財稅[2008]157號: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 財稅[2008]157號解讀: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政策調(diào)整分析 財稅[2008]156號、財稅[2008]157號政策解讀 財稅[2008]157號解讀: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政策調(diào)整分析 解讀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新變化 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資源綜合利用產(chǎn)品目錄發(fā)布 財監(jiān)[2009]7號進一步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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