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2014]13號 2014-9-24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寧波不發(fā)):
為規(guī)范行政審批程序,現(xiàn)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2014]4號)作如下補充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一、浙財稅政[2014]4號文件中第二條第(二)點第二款“省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經市、縣財政、國稅、地稅三部門聯(lián)合初審后,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審核確認。”修改為“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應向其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的,由其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審核確認。”
二、浙財稅政[2014]4號文件中第三條“需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上報申請材料截止期限為每年的10月底。”修改為“自2015年起需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上報申請材料截止期限為每年的9月底。2014年申請截止期限仍為10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