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384號 2015-07-15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文件要求,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核定審批已列為其他權力事項。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提高工作效率,現(xiàn)就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以上的各種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調(diào)整為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核定,核定比例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第一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省國稅局在接到市國稅局上報的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請示后,原則上于2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工作。
三、省國稅局于每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nèi)填寫《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件),將所有已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
四、省國稅局要切實加強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一是按照通知要求,進一步細化本地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措施。二是按時完成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和核價情況上報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已達到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且尚未核定的,一律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
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情況統(tǒng)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15日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
財法[20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
相關政策—稅總發(fā)[2015]7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財法[2015]6號財政部關于公布調(diào)整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配套法規(guī)—貨便函[2009]111號采集白酒產(chǎn)品相關經(jīng)濟指標的通知
關聯(lián)法規(guī)——
1.貨便函[2009]15號關于開展白酒產(chǎn)品消費稅有關情況調(diào)查的通知
2.國稅發(fā)[2009]16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3.鄂國稅函[2008]288號關于加強白酒企業(yè)稅收征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