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函〔2015〕6號 2015.1.15黃島分局:
你局《關于青島藍海投資有限公司取得的費用補償款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青地稅黃發(fā)〔2014〕2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青島藍海投資有限公司與青島城市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后變更為青島海西城市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共同投資合作進行唐島灣南岸岸線整理回填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協(xié)議約定雙方按照出資參與回填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權利,若青島藍海投資有限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權,青島海西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的形式進行補償。
工程完工后,青島藍海投資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經黃島區(qū)政府同意,青島海西城市投資有限公司按照約定給予青島藍海投資有限公司補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青島藍海投資有限公司取得的補償費用,不征收營業(yè)稅。
青島海西城市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的補償款,可憑相關補償協(xié)議、方案、收款收據等資料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
此復。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