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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總分公司的印花稅問題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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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文件的規(guī)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文件規(guī)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guī)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文件的規(guī)定: 一、對工業(yè)、商業(yè)、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yè)、商業(yè)、物資、外貿等部門經(jīng)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zhí)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qū)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jù)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貼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jù)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據(jù)此,總分公司之間、分公司之間的購貨單、訂貨單應該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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