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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324號 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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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6]324號 發(fā)文日期:2006-04-04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是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設立、經民政部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其宗旨是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發(fā)展社會公益事業(y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或者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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