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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地稅函[2009]51號 關于個人銷售無償受贈住房營業(yè)稅問題的函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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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銷售無償受贈住房營業(yè)稅問題的函 廈地稅函[2009]51號 2009.8.27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精神,現(xiàn)就我市個人銷售以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有關營業(y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個人對外銷售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征收營業(yè)稅。對因繼承、遺囑、離婚、贍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繼承、遺囑、離婚、贍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直系親屬贈與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fā)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 《?、個人對外銷售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征收營業(yè)稅時,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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