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給職工發(fā)福利,有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免稅福利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四)項規(guī)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ㄒ唬某鰢曳ㄒ?guī)的比例或基數(shù)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ǘ母@M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ㄈ﹩挝粸閭€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可以按照上述三個文件規(guī)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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