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內(nèi)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第三條已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另外,《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進一步強調(diào),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yè)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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