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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項目不予免稅進口商品目錄調整 涉及20類商品 |
| 發(fā)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shù):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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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網(wǎng)訊 海關總署日前發(fā)布公告,調整《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等目錄商品稅號。調整后,包括電視機在內容的20類商品的相應稅則號列產品,從9月10日起一律停止減免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海關總署表示,此次調整是根據(jù)200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稅目調整情況,經商財政部,對此前下發(fā)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署稅發(fā)[2002]81號的附件2)和《停止減免稅的20種商品稅號對照表》、《停止減免稅的20種商品(餐料)稅號對照表》(海關總署2004年第7號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稅則號列進行的。 調整的20種商品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tǒng)、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摩托車和其他商品的稅則號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為保持政策的連續(xù)性,對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關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本次調整前的稅則號列已出具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尚在有效期內的,允許繼續(xù)使用,但不得延期。貨物已經征稅或免稅進口的,稅款不予調整。對今后由于《稅則》稅目調整而造成有關目錄中列名商品的稅則號列與該商品當年應當適用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情況,進口有關目錄中的商品,其稅則號列應當按照當年版《稅則》予以確定?! ∽?008年9月10日起,《海關總署關于執(zhí)行〈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fā)[2002]81號)附件2所列《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海關總署2004年第7號公告停止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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