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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1]7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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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78號 2011.9.6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qū)、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Π凑諊乙?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ldquo;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⒈就ㄖ獔?zhí)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yè)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后應納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yè)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到期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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