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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地稅發(fā)[2006]135號 關于重新明確轉租房產有關房產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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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明確轉租房產有關房產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fā)文字號:蘇地稅發(fā)[2006]135號 發(fā)文日期:2006-07-28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經研究,蘇地稅發(fā)[1999]87號第一條第(四)款“對轉租房產的,由轉租人按轉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額繳納房產稅”的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對轉租房產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規(guī)定繳納有關地方稅收。 對房產出租租金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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