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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稅個所[2009]5號 《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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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津地稅個所[2009]5號 2009-02-23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局: 2007年,為適應企業(yè)通訊費用改革需要,比照企業(yè)所得稅關于通訊費稅前扣除政策,我市出臺了《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7號)(文號應該是津地稅所〔2007〕18號——稅屋注),規(guī)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采用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準,憑合法憑證,不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單位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fā)放給個人辦公通訊費用,應計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不同企業(yè)營業(yè)規(guī)模、業(yè)務性質以及有關人員業(yè)務數量差異較大,現調整為對單位向有關人員發(fā)放與業(yè)務工作有關的電話費補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質,即非全體人員都有的補助項目,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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