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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地稅發(fā)[2006]252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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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蘇地稅發(fā)[2006]252號 2006.12.15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現(xiàn)將蘇政辦發(fā)[2006]136號《江蘇省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按綜合征收率計征的稅款,按照以下稅種及比重拆分入庫:營業(yè)稅30%(即征收率為1.5%),個人所得稅10%(即征收率為0.5%),房產稅60%(即征收率為3%)?! 《?、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積核定稅額進行計征的稅款,按照以下稅種及比重拆分入庫: 營業(yè)稅30%,個人所得稅10%,房產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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