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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國稅函[2007]126號 關于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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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國稅函[2007]126號 2007.9.20 各區(qū)、市(縣)國稅局,各稽查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quán)益,保證罰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jīng)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規(guī)定,現(xiàn)將納稅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確有經(jīng)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在罰款繳納期限屆滿前3日內(nèi)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征管局做出的處罰決定,向征管局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稽查局做出的處罰決定,向稽查局檢查科提出申請),填報《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申請審批表》,并附報下列材料: 1.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報告 2.申請當日的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3.《資產(chǎn)負債表》 辦稅服務廳或檢查科受理納稅人申請后,罰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綜合業(yè)務科審核、經(jīng)局長批準后,在2日內(nèi)根據(jù)納稅人申請,對準予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注明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金額;對不予批準的,注明不予批準的原因,在納稅人繳納罰款期限屆滿前,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 ×P款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jīng)市局審批,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狡诓焕U納罰款的,依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guī)定辦理?! ⊙悠诨蚍制诶U納罰款申請審批表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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