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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地對外有償轉讓時是否先交納土地出讓金?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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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nèi)容: 國有劃撥地對外有償轉讓時是否應該先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可以將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來計算增值額?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wǎng)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tǒng)一法規(guī)繳納的有關費用。 因此,轉讓國有劃撥用地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屬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 ?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g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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