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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國稅函[2002]168號 落實軟件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若干問題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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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軟件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fā)文字號:冀國稅函[2002]168號 發(fā)文日期:2002-04-05 各市國家稅務局:為便于軟件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一、軟件生產企業(yè)在申請返還超稅負的增值稅款時,須提供以下資料:(一)河北省信息產業(yè)廳與河北省國稅局、地稅局以聯合文件下發(fā)的《準予登記的軟件產品目錄》;(二)河北省信息產業(yè)廳批準核發(f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三)需返還稅款的軟件產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四)《河北省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返還申請審批表》。二、對企業(yè)生產銷售的嵌入型軟件產品,應分別核算其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收入、成本,并單獨計算應交增值稅。具體計算公式為:嵌入型軟件產品軟件部分的銷售收入=嵌入型軟件產品全部銷售收入-(硬件部分的直接材料費用、直接人工費用+制造費用)×(1+成本利潤率10%)。軟件產品應分攤的公共部分進項稅額(水、電、辦公用品等)=企業(yè)本期實際發(fā)生額×軟件部分銷售收入占嵌入型軟件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三、關于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起止時間問題,應區(qū)別對待:(一)對199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軟件生產企業(yè),取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且符合增值稅優(yōu)惠條 件的,應自軟件產品試銷之日起分為2000年6月24日以 前和2000年6月24日以后分別計算應返還的稅額;(二)對1999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軟件生產企業(yè),取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如果能按要求單獨計算軟件產品的已納增值稅及稅負,可以對其1999年 10月1日以后銷售的軟件產品按規(guī)定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 「郊汉颖笔≤浖a品增值稅(超稅負)返還申請審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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