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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函[2008]5號 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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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的批復 發(fā)文日期: 2008-01-07 發(fā)文字號: 國稅函[2008]5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fā)[2007]14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你省蘇州尚美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生產企業(yè)外購產品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25號)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消費稅退稅手續(xù)。生產企業(yè)在申報消費稅退稅時,除附送現行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憑證外,還應附送征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已納消費稅未抵扣證明”。對已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中抵扣的,不能辦理消費稅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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