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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地稅函[2009]39號 關于個人繼承行為免征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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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繼承行為免征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榕地稅函[2009]39號 福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你局《關于個人繼承行為免征印花稅的請示》(榕地稅直發(fā)[2009]26號文)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quán)屬所書立的書據(jù),比照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暫免征收印花稅。非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quán)屬,視同贈與行為,應全額征收印花稅。 此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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