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中文關鍵字】備案合同;建設工程;工程價款
【全文】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案號】 (2007)民一終字第74號
【案情】
原告(二審上訴人):西安市臨潼區(q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臨潼公司)。
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陜西恒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升公司)。
2003年3月10日,臨潼公司依照約定進入恒升公司位于陜西省西安市建工路8號的恒升大廈綜合樓工程工地進行施工。同年9月10日,臨潼公司與恒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04年4月5日,西安市城鄉(xiāng)建設監(jiān)察大隊對未經招標的恒升大廈綜合樓工程進行了處罰,恒升公司即委托臨潼公司張安明在西安市招投標辦公室補辦了工程報建手續(xù),雙方所簽合同已經備案。訴訟中雙方持有的合同,內容區(qū)別是有無29-3條。恒升公司持有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出具的備案合同附有此條。
2005年2月2日,恒升公司與臨潼公司、設計單位、監(jiān)理公司等就恒升大廈綜合樓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主體(1-10層)分部工程進行驗收,認定該工程為合格工程。11-24層主體工程已完工但未進行竣工驗收,恒升公司承認主體已封頂。同年2月26日,臨潼公司作出恒升大廈綜合樓《建設工程主體完決算書》,決算工程造價為31020507.31元,并主張已送達恒升公司,但無恒升公司簽收的文字記錄及其他證據佐證,恒升公司不予認可。后雙方發(fā)生糾紛,致使工程于2005年4月停工。
【審判】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臨潼公司與恒升公司雙方簽訂并經西安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張安明作為工地負責人組織施工,該工程應視為臨潼公司實施完成,該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依法有效。審理中雙方當事人持有的合同內容不同,但鑒于備案合同手續(xù)是由臨潼公司工地代表張安明辦理,且一審法院對備案合同中有關29-3條內容到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館進行了核查,故對備案合同應予以認定并作為結算依據。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恒升公司與臨潼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4月5日在西安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進行了備案。雙方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內容是一致的,即沒有29-3條款的內容,長安監(jiān)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沒有29-3條款的內容?!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約定了工程進度款問題,對具體的工程進度和付款期限做了明確約定,恒升公司自己也主張已向臨潼公司支付工程款12219182.8元,而29-3條款的內容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明顯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痹摋l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為依據結算工程價款。恒升公司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該合同文本上的29-3條款是恒升公司何西京書寫的,沒有證據證明該條款系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故應以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雙方提交的同樣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為本案結算工程款的依據。一審判決僅憑招投標補辦手續(xù)檔案中有臨潼公司向恒升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認定備案合同手續(xù)是由臨潼公司工地代表張安明辦理并按恒升公司提交的存檔合同文本作為工程價款結算根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應予糾正。
【評析】
“黑白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常見的現(xiàn)象,其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極易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的隱患,損害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甚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作為處理一般情形下“黑白合同”問題的依據,仍需作進一步的解讀。
一、如何理解解釋第二十一條“備案的中標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蹦敲矗皞浒傅闹袠撕贤睉斎绾卫斫??
一般認為,“備案的中標合同”是指在履行招投標程序后,承發(fā)包雙方按《中標通知書》記載的實質性內容,在法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并備案的施工合同。[1]
首先,該工程項目是否必須經過招投標程序,即是否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第二條至第六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所涉的工程項目必須是法定需要經過招投標的項目。對于不是強制招標的工程,當事人即使為了辦理相關報驗審批手續(xù),按照有關要求履行了招投標程序,仍然可以事先或事后通過簽訂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推翻按照中標文件簽訂的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屬于法定招投標范圍的項目經過招投標程序而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于第二十一條所說的“中標合同”。因為《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這里的招標投標并沒有區(qū)分是強制還是非強制的招投標。[2]不屬于法定招投標范圍的項目經過招投標程序也應當受到《招標投標法》的約束,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淵源,故該行為也要受到第二十一條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