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綜[2011]46號
各州、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統(tǒng)一內外資企業(yè)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0】35號)、《財政部關于調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的復函》(財綜函【2011】17號)的規(guī)定,經(jīng)省政府同意。從2011年1月1日起,對云南省境內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及外籍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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