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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政字[1996]21號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稅收問題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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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fā)文字號:財稅政字[1996]21號 發(fā)文日期: 1996.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具體明確如下:對1996年4月1日前批準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進口設備,在1 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法規(guī)執(zhí)行;對設備進口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額度)以上的項目,可通過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原法規(guī)有效期可延長到1997年12月31日?! ≌埻ㄖ鞯睾jP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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