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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國稅函[2003]100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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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青國稅函[2003]100號 2003-5-13 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nèi)各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yè)人員在就業(y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列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青島市增值稅起征點確定為: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上述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青島市所有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市局將根據(jù)上述增值稅起征點標準重新修訂實行“定期定額”征收辦法個體工商戶的定稅標準。 新確定的增值稅起征點實施后,各局不僅要加強宣傳工作的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同時,對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向市局反映。 本法規(guī)被如下法規(guī)廢止: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若干問題的通知 青國稅函[2010]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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