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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放實物福利是否將價值折算后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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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物發(fā)放的福利是否折算價值后合并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以實物發(fā)放的福利應折算價值后,合并至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鶕?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xiàn)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shù)氐氖袌鰞r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秶叶悇湛偩株P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15號)也明確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所購房屋產(chǎn)權證和車輛發(fā)票均填寫雇員姓名,并商定該雇員在企業(yè)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后,該住房、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關于個人取得上述實物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條以及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法規(guī),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的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關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紤]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jīng)研究,我局意見,對于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yè)法規(guī)取得該財產(chǎn)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nèi)(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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