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法案件公告
青島某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主要從事房地產(chǎn)營銷策劃、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服務、房屋租賃。(以上范圍需經(jīng)許可經(jīng)營的,須憑許可證經(jīng)營)。
一、違法事實
(一)印花稅
該單位2012年簽訂財產(chǎn)租賃合同,合同金額527085.00元。2013年簽訂財產(chǎn)保險合同,合同金額9621.17元;簽訂財產(chǎn)租賃合同,合同金額607731.00元。2014年簽訂財產(chǎn)租賃合同,合同金額999021.98元。上述簽訂的合同均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該單位應補繳2012年印花稅527.10元、2013年印花稅617.30元及2014年印花稅999.00元。
(二)個人所得稅
該單位2012年為員工負擔車輛保險費用25632.74元,2013年為員工負擔車輛保險費用69351.54元,2014年為員工負擔車輛保險費用64271.84元。以上費用均未合并到報銷人員當月工資薪金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規(guī)定,該單位應補扣補繳2012年個人所得稅7107.41元、2013年個人所得稅70781.29元及2014年個人所得稅12673.71元。
二、處理處罰決定
(一)處理決定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你單位2012年未申報繳納的印花稅527.10元,2013年度未申報繳納的印花稅617.30元及2014年未申報繳納的印花稅999.00元,責令限期補繳入庫。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文)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的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7107.41元,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70781.29元,2014年度個人所得稅12673.71元,責令其限期補扣補繳。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你單位少申報繳納的2012年印花稅527.10元,2013年印花稅617.30元,2014年印花稅999.00元,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處罰決定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號)規(guī)定,對你單位未申報繳納2012年印花稅527.10元、2013年印花稅617.30元及2014年印花稅999.00元的行為,處以未繳稅款一倍的罰款,罰款金額為2143.40元。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2012年個人所得稅7107.41元、2013年個人所得稅70781.29元及2014年個人所得稅12673.71元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金額為45281.24元。
上述違法事實的處理、處罰意見,我局已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分別進行了送達。
目前本案已執(zhí)行完畢,執(zhí)行方式為自動履行。
特此公告。
稅務違法案件公告
青島某旅游俱樂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82.73萬元。注冊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營地址是青島市嶗山區(qū)中韓街道石老人社區(qū),經(jīng)營項目是批發(fā)、零售預包裝食品、特色餐飲街、酒店及相關(guān)配套設施的建設,健身服務,會務服務等。
一、違法事實
(一)個人所得稅
該單位在經(jīng)營過程中對外贈送個人禮品,2012年支出60000.00元、2013年支出50000.00元,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等有關(guān)規(guī)定,應補扣補繳2012年個人所得稅12000.00元及2013年個人所得稅10000.00元。
(二)印花稅
該單位2013年簽訂購銷合同,合同金額120000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該單位應按“購銷合同”稅目,按萬分之三稅率補繳印花稅3600.00元。
二、處理處罰決定
(一)處理決定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的2012年個人所得稅稅款12000.00元及2013年個人所得稅稅款10000.00元,責令限期補扣補繳。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你單位未申報繳納的2013年印花稅3600.00元,責令限期補繳入庫。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你單位未申報繳納的印花稅3600.00元,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處罰決定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一倍的罰款,罰款金額為22000.00元。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號)規(guī)定,對你單位少申報繳納印花稅3600.00元的行為,處以未繳稅款一倍的罰款,罰款金額為3600.00元。
上述違法事實的處理、處罰意見,我局已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分別進行了送達。
目前本案已執(zhí)行完畢,執(zhí)行方式為自動履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