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0號 2014-10-08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精神,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決定下放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權限,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nèi),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申報。占地面積在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xù);占地面積在1000畝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縣級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xù)。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nèi),持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xù);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xù)。
二、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設區(qū)市地稅局、縣級地稅局辦理的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應在辦理減免手續(xù)完畢之日起30日內(nèi)報上一級地稅機關備案。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蹲灾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0年第7號)第三條、第八條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2014年10月8日
政策解讀
一、政策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精神,進一步提高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效率,優(yōu)化納稅服務,明確把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權限下放至市、縣級地方稅務機關。
二、主要內(nèi)容
(一)明確各級地稅機關的減免申報權限
在公告中明確下放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權限: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nèi),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占地面積在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由設區(qū)的市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xù);占地面積在1000畝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縣級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xù)。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nèi),持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設區(qū)的市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xù);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xù)。
(二)其它問題
1.廢止了《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0年第7號)第三條、第八條相關規(guī)定。
2.關于執(zhí)行時間。由于2014年度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的辦理工作迫在眉睫,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宜盡快發(fā)布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