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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shù)囟惡痆2010]174號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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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魯?shù)囟惡痆2010]174號 2010.11.22淄博、東營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企業(yè)以現(xiàn)金以外形式發(fā)放的住房補貼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淄地稅發(fā)[2010]71號)、《關于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請示》(東地稅發(fā)[2010]90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請示中的問題答復如下: 請示中反映的主要情況是勝利油田及齊魯石化系統(tǒng)實施住房補貼集中管理,將按月提取的住房補貼存入職工個人專戶存儲,參照住房公積金計息方式計算利息,職工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提取使用住房補貼,以及企業(yè)將根據(jù)實際情況定期集中返還住房補貼。上述做法是將按月隨工資薪金發(fā)放的住房補貼改為集中管理,有條件提取使用,其實質(zhì)屬于“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范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除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nèi)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等有關規(guī)定,上述采取以個人專戶存儲、集中管理方式發(fā)放的住房補貼,不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個人所得稅免征范疇,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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